据新京报报道,前不久,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了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提示他的动物园年卡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将无法正常使用。
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当地法院目前已经决定正式受理此案。
或许在很多人看来,这不过是一起违约之诉,但考虑到此事牵涉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权界问题,这起诉讼的真实意义远超于此。
复盘此事,当事人郭兵在购买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时,共支付卡费1360元,对方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他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即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
可涉事动物园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技术的限制性条件,一方变更合同内容,仅以单方短信告知的方式,而不是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前提,这明显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守契约精神之嫌。郭兵作为相对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但更要看到的是,郭兵向法院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即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收集个人面部特征等生物识别信息,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
也就是说,富阳区法庭的一记法槌,决定的将不仅是一张年卡的效力或某种经营行为的性质,更将划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边界,而这影响这项新技术的发展。尽管这起民事诉讼目前仅为基层法院受理,但作为已知的国内首例人脸识别之诉,法律层面如何去裁断,难免备受关注。
之前,西方部分国家已有这方面的诉讼,并对现实生活形成冲击。如今,该案中身处第一线的裁判者,也将历史性地“触碰”人脸识别技术,将具体技术应用场景拉到法律框架下去审视,研究、探讨、判定其应用对行为人法定权益的真实影响。
由此形成的案例,虽然不像判例法国家那样具有案件指导效力,但却可以为其他各级法院所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