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要加大安保投入,配备必要的装备,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卫生部与公安部于2012年4月30日联合印发了《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以下简称《通告》)。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当前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医疗机构治安和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责任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切实维护好医院内部治安秩序。
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辖区医疗机构传达《通告》及本通知内容,并负责将《通告》印发至辖区各医疗机构(《通告》印刷电子版可从卫生部网站医管司主页下载)。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着位置及医务、保卫等相关部门办公场所广泛张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快捷有效的宣传媒介,广泛宣传《通告》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通告》的社会知晓率。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通告》的贯彻执行为契机,积极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