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出坚实一步,后续规范需及时跟进
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名义上设有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可作为安防设施,但只是作为通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作用也不只为了安防。同时现有各个系统所设置标准不统一,各地都有相关的地方标准,项目参照标准五花八门,城市轨道交通的安防所起安防作用并不大。
两国标的出台,将原来附加在各子系统的安防设施分离出来,强制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的安防专业系统,对安防系统设置进行强制规定,使其与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一样成为一个专业的系统。使得城市轨道交通的安防从规划到实施变得有依可循、有法可依。
但国标主要针对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威胁进行安防系统的防范与建设,对发生威胁的过程中怎样应对及设备事故或故障、各种灾害引起的安全威胁怎样处理,则没有统一规范,建议根据这些事故发生后的特征制定事故防范、处理相应规范。此外应有安防产品规范和标准、运行管理规范。我国尚未形成明确的产品检测规范,国外则每一类安防产品都有相应的检测标准;至于维保措施个人认为没必要出台国家级的规范,由各地自行制定即可。
因地制宜,控制成本 因事而异,提高效益
我国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对设置部位、各部位应设置何种安防设施等已有清晰认知。笔者认为可根据设置部位的重要性的不同,部分为强制性设置,部分根据各地特点和经济条件由当地相关部门评估是否设置,尤其是非常规的安防如机场安检的设施等,以免增加城市建设负担,但预留安装或临时设置条件则宜强制。
建议条款的构成将总体设计和设计整合,即分为规划、设计、施工、检验和调试、验收、运行管理和评估。技术防范宜为独立设计,实体防范可划分到相应专业。设计条款宜对设置部位、设置何种安防设施给予相对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安防设备的选型给予原则性的约定。
安防监控集成平台是独立设置还是与综合监控系统共设、安防工作站是与综合监控系统合设还是独立设置也要有规定,建议现阶段独立设置全线或线网安防监控集成平台,由通信系统提供骨干网通道,工作站在车站、中心的安防室或车站警务室、派出所、地铁公安分局等设置,综合监控系统与安防监控集成平台应有接口,综合监控系统工作站应能监视安防系统的运行情况和监视与运营有关的实时画面。
走民族路线,跨向未来
目前轨道项目多采用国外品牌,但这与国家发改委的国产化率要求冲突。笔者认为国标中可编制合适条款并出台相应政策发展民族自主产品。目前国产产品其技术指标并不比国外的差,但工艺、稳定性有所欠缺,笔者认为可在运营商的维护、维修人员配备上给予规定,以保证国内品牌产品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完善。
此外,安防设施是安全防范的辅助工具,安防主要是还是靠人的素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技能,应在人的素质、管理制度上更应有高要求。以完备的安防实施、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基础,走大集成安防系统发展方向,在未来建立人际融合的高效有序的安防管理和安防处理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