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场所”禁止安装视频探头
《甘肃省社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甘肃新闻网兰州12月1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甘肃省社会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草案)》于11月30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设施,强行违规安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并对设置的单位、个人将分别处以最高3000元、1000元的罚款。《办法(草案)》明确,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数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理储存,行政机关调取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信息,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但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应进行登记。公共视频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15日,复制的图像信息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