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如果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如果需要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如果违反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可并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