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近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要求,该市将实施居住建筑不低于65%、公共建筑不低于50%的节能标准。
对于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规定要求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并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规定提出,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将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种行为包括: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将更好地促进和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依法促进、全民行动的良好氛围—,为该市建筑节能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