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对企业来说,无疑更有价值。
认定驰名商标的意义在于:驰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将会得到扩大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3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公众熟知商标)的条款,国家工商局也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依据该《规定》,下列行为将被禁止: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的范围,还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并不限于上述列举范围。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行政程序认定;一种是通过法院个案审理,依司法程序认定。
近年来,依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因其具有快捷性、司法救济力度大、保护范围宽(不仅能制止侵权还可要求民事赔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更多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全国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在19个案件中认定了驰名商标,其中涉及外国人驰名商标的有4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杜邦”商标(化工、电子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HONEYWELL”商标等。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r\n除此之外,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